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山西省强降雨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响应机制》通知 , 按照要求,我省各级部门要将高陡边坡隐患作为防范重点,把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作为首要防范举措 ,按照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的"三个紧急撤离"原则,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综合考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隐患点区域暴雨预警级别、隐患点特征、隐患点异常情况等因素,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异常险情时,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
(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原则上应提前转移黄土质高陡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人员;不稳定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人员。暴雨橙色预警时,原则上应立即组织上述人员紧急撤离。
(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应提前转移高陡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人员;不稳定和基本稳定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人员。暴雨红色预警时,应立即组织上述人员紧急撤离。
(四)根据排查、巡查、群众报告等情况,经研判确有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或隐患风险无法排除的紧急撤离。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根据预警等级、雨情汛情、隐患点特征及专家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和这一机制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避险撤离意见建议。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应急避险撤离建议做出应急避险撤离决定;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可根据当地驻守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建议直接做出应急避险撤离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是所辖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的执行主体;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工作。
《通知》还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的方式和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应急避险撤离决定后,乡(镇) 人民政府(街办)立即组织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驻地企事业单位采取电话告知、喇叭广播、入户督促等最直接的方式,通知受威胁人员进行应急避险撤离。
(二)应急避险撤离路线、地点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和避险预案执行,县、乡人民政府做好避险撤离人员的集中安置、生活保障、安全保障、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预警解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避险撤离人员是否返回,具备安全返回条件的,组织避险撤离人员有序返回;预警未解除前,避险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的应急避险撤离,由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机制执行。
本机制仅是对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的具体补充要求,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继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山西省强降雨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撤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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